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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务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

2023-10-01 05:13
的通知
高级人民法院,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房产管理局),粮食部门(局),云南省、青海省有关部门商务:
指1984年10月11日《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粮食局、房地产管理局。稍作修改后转发给您。请参考并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1985年3月21日
附:关于离婚、房产案件中户口粮食分离、转移和房产变更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各区县人民法院、法院、公安机关各分局、县局、派出所、区县粮食局、粮食中心店、政府机关、住宅粮油管理所、农村粮食购销站、房产管理局:
近年来,离婚当事人法院审理或调解的案件和财产 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家庭粮食分割、转移、房屋​​产权变更等手续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案件当事人在分居与不分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常常存在分歧。法院判决或调解后,一方当事人办理家庭粮食分割、转让、房产变更等手续时但对方往往拒绝这样做。上交原户口、粮簿、房屋产权证,导致这些手续未能及时办理。一些当事人没有家庭和粮食联系,影响子女就学和长期按协议价格购买粮食和石油;一些当事人因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法行使房屋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为了办理这些手续,他们东奔西走往往于事无补。这些情况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甚至导致矛盾激化。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为四化建设创造稳定团结的环境,现发出如下通知:
一、关于户籍分离和转移问题。
(1)离婚当事人可持户口本原件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过户手续。当地派出所应当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按照分户、户籍的规定执行。应当予以处理;
(2)当事人一方不愿交出户口本原件,经公安派出所动员、劝说无效的,可根据判决书、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转移手续;并在户口簿上注明。家庭分割的日期和原因。
2。关于饮食关系的处理。
(1)离婚案件当事人可持粮食收购凭证原件、分割转让户口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粮食管理所办理粮食分割转让手续。当地粮食管理机构应当凭户籍证明和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并解除粮食关系;
(二)一方拒绝提供粮食收购证明原件的,另一方可持户籍证明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粮食管理机构办理粮食调出手续。粮食管理办公室将作出相应处理并通知粮库。根据原食品采购凭证停止向迁出人员提供口粮,并在本册上注明。
3。关于房屋产权变更
(1)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首先收集原始房屋所有权证。如需变更的,案件终结后,连同判决书或调解书一并送交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如果由于其他原因未收到原始权利令状,法院将在协助执行通知上注明原始权利令状无效;
(二)房屋管理部门收到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应当根据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按照房屋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管理;
(三)本通知发出前,一方当事人拒绝退回原申请的,原审法院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原申请无效。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变更。
198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