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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如果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2023-09-30 22:17

案件概要

李某于2002年9月18日加入X公司,在仓库部担任搬运工。双方最近的劳动合同为自2012年9月1日起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2003年7月起,X公司为李办理社会工伤保险;自2005年4月起,X公司为李办理社会医疗保险; 2011年8月起,公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2013年1月起,X公司为李办理失业保险; 2015年3月,X公司为李办理生育保险。

2015年7月13日,李某向公司邮寄《社保补缴申请书》 2015年8月21日,李某向X公司邮寄《强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

李某于2015年8月21日辞职,工资计算表显示,李某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工资分别为3467.44元、3277.79元、2711.47元、3140.48元、3133.12元、3823.32元、2934.65元、 4091.65元, 3764.68元、3581.10元、3572元。 49元,2653.85元。

李某认为,他于2002年9月18日与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公司支付工资。于是,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是公司

争议点

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要求X公司以X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仲裁:不支持;
一审:驳回;
二审:公司判决。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呢?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没有明确“未足额缴纳”是否属于“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畴。法”,所以在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但我们可以从各地的裁判标准中一窥端倪。

1。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4.24)第二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有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的情形的。雇主的过错,甚至设立社会保障账户。劳动者有账户但未缴纳各项保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这通常应该得到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建立了社保账户,保险种类齐全,但存在缴费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员工的社保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实现或者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强制征收。在此情况下,如果员工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2。江苏:《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动仲裁委员会[2017]1号)第(六)条规定:

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收往往比较复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基本义务。只有违反雇主诚信并导致雇员被迫辞职的行为才是立法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法》,指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以缴纳保险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非用人单位单方原因造成的其他原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未足额缴纳、个人保险未参保等,员工可以投诉举报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维护社会保障权益。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未按照当地保险种类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 ……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因客观原因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合同。 ”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客观原因计算标准不明确或有争议,或因经营困难,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同意,拖欠或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保险费经征收部门批准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从上述重点领域的裁判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了社保账户,履行了社保缴纳义务。即使“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实践中一般也不会轻易被认定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并支持了工人的经济补偿请求。

回到案件,李认为本案应适用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用人单位逾期未按规定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广东高院的再审判决明确了该条款的适用,法院认为,上述规定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提是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不存在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事实。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存在李某通知X公司足额支付但X公司仍未足额支付的情况,也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未依法支付”的情况。法律。二审判决认为,公司的情况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各地的裁判标准以及广东上述案例,对于“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的风险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雇主可以高枕无忧。我们仍然可以找到支持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案例,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往往需要承担补缴社保费用、补足社保待遇差额的责任。 。我们仍然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缴纳方面尽量做到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