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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住宅的装修引起争议,违建卖房

2023-09-30 15:31

案件简介:私房装修引发争议

2010年3月28日,原告夏某、被告余某与外人徐某签署了一份私人房屋共同重建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重建该房屋并对外出售。 2015年4月20日,三方达成合伙分配方案。根据合伙分配,原告夏某取得了位于咸宁市××区温泉办事处××单元××单元的房屋所有权。 2015年11月19日,夏某(甲方)与余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同意乙方购买位于甲方白岔村香雾山住宅楼二楼、建行宿舍旁的房屋。 ,面积120平方米。房子总价20万元。此价格不包含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费用。乙方今后如需办理土地证、房产证,须向甲方支付土地证、房产证费用;购房款必须在2016年1月29日之前支付,逾期不能支付的,甲方将收回房屋。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乙方装修费用)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承担。在乙方付清货款前,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已无权将房子卖给他人。双方还就其他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 2015年12月15日,于某向夏某开具欠条,称“欠夏某购房款20万元”。 2016年4月20日,于某与案外人叶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叶某。后来,叶某将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夏多次向于要求付款。 20万元的收购价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还查明,夏某出售的房屋已于2010年9月2日经咸宁市城乡规划局批准取得了咸桂地2010144-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9月28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咸土字城国用(2010)第41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经进一步查明,夏某出售的房屋未向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明。

法院判决:被告于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某损失二十万元。

原告夏某向法院主张,被告于某要么返还房屋,要么支付购房款20万元。两项主张之间存在权利冲突。经法院解释,原告放弃了返还房屋的要求,要求被告于某支付房屋购买价款20万元,且由于涉案房屋已多次转售并被他人占用。 ,无需归还房屋。因此,根据双方协议,该房屋成交价为20万元,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夏某损失20万元。元,因双方签订合同时的过错造成的其他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损失

律师声明:售房违法建设

涉案房屋既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也未依法登记房产证。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依据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取得的房产必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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