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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阐释法律| “担保人”能“担保”一辈子吗?

2023-09-30 05:08

政务: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2-07-25 15:21

“担保人”能永远“担保”吗?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金融借贷、民间借贷中,
往往需要提供担保,
那么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没有期限呢?
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简介
张和王是夫妻。 2014年5月,该行与张、王、李、赵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协议。张某向银行借款105.9万元,贷款期限3年,约定利息。合同担保条款规定担保人应当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贷款本息、违约金、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含律师费)。担保期限为自贷款到期日起两年。当日,银行向张某发放贷款105.9万元。

因张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银行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采用现场催收、电话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等方式向张某催收贷款。张先生在收款通知书上签字。
后来,因张某仍未能偿还贷款,银行起诉法院,要求张某、王某承担还款责任。李某、赵某对张某、王某的借款负有连带责任。

庭审中,李某、赵某主张担保期限已过,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农户联保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故张某、王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因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担保法》。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合同明确规定了保证方式,并规定了保证期限。因此,担保期限应为债务到期后2年。因银行在债务到期后2年内(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未付款,向李某、赵某索赔责任,故李某、赵某保证免除责任。
法院遂判决张某、王某负责还本付息,并驳回银行主张李某、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期。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限,但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主要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要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不存在担保期限。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担保期限为主债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要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计算。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不得中止、中断或延期。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寄语
法律规定了相关限制和保障期限,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 “保证人”假定“保证”有期限。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仅在该期限内承担责任,期满后免除责任。
原标题:《以案释法|“保证人”能永远“保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