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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交付前,房子变成“鬼屋”谁负责?

2023-10-01 11:28

在一次房产交易中,双方明确约定“(卖方)承诺,自购买之日起至今,不发生凶杀案,不上灵堂……”。合同签订后,房东就把房子出租了。没想到,租客的朋友出现了。屋内自杀。买方知道自己不愿意履行合同,并断定卖方违约。卖方辩称“到目前为止”意味着合同签订时自己并没有违约,遂将此事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买方和被告卖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终止;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房子出租出去,却发生了杀人案。据主审法官介绍,2019年7月底,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92万元。双方还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卖方保证自购买之日起房屋内没有发生过凶杀案,房屋内没有设立灵堂。出现上述情况或故意隐瞒上述情况的,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总价款的10%。合同签订时,被告签署了声明书和交易信息确认书,承诺房屋处于空置状态。合同签订后,考虑到原告申请贷款需要较长时间,房东将房屋以1500元的租金租给案外人半年。后来,租客将其中一间房间转租。 2019年10月的一天,租用上述房间的租客发现同住的朋友在屋内上吊自杀。法医鉴定为自杀。 “他擅自将房子出租,导致屋内发生凶杀案。”买方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定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9.2万元。该负责人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在合同签订后将涉案房屋出租,导致杀人。这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理由。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承诺,自被告购买房屋至今未发生过凶杀案。承诺期限仅为被告取得房屋之日起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后续房屋的租赁均经原告同意。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发生的杀人案,不构成违约行为。法院:被告违反了合同义务。虽然案件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和解,但法官指出,本案被告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涉案房屋出租,随后发生杀人事件,构成了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首先,从合同解释的角度,认定被告的违约行为与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一致。根据合同法规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应当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语、句子、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这些术语的真正含义。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本规定确定了合同解释的方式,包括文本解释、目的解释、制度解释、善意解释等。实践中,买卖双方在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中写入禁止谋杀的条款并不常见。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要求被告将该条款手写到合同中,意味着对于原告来说,该房屋是否与凶杀案有关是一个事实问题。是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目的的重大事项;而对于被告来说,其愿意将这些条款写入合同,意味着被告应当知晓原告的禁忌事项,并愿意接受该事项的约束。尽管被告手写承诺称“自购买房屋之日起未发生过凶杀案”,但从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在陈述及房屋产权证中均陈述并确认房屋已腾空。交易信息确认,意味着原告对该房屋没有权益。交付前因租赁等事项存在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禁止事项的,被告也有防止禁止事项发生的注意义务。因此,从各合同条款来看,禁止性义务的约束期限至房屋交付前双方较为一致。签订合同的总体目的和真实目的。其次,认定被告的违约行为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中,除另有约定外,房屋交付前,房屋的收益和风险由出卖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而是出租。房屋转租的租金收入由被告享有。相应地,房屋出租的风险自然应由被告承担。至于被告声称经原告同意出租,其并未提供证据。事实上,在房屋转让前,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拥有绝对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原告作为购房者,仅根据合同与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权处分房屋。换句话说,原告没有实质权利决定被告是否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至于是否同意,那就更重要了。没有办法谈论它。最终,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禁忌条款的约定符合公序良俗,认定被告的违约行为不违反公平原则。房屋销售是生活中重要的交易。买家在购买发生过谋杀案的房子时,自然会感到心理不适。对这种情况特别在意的买家,不会将其作为禁忌写入合同条款中,从而触犯法律。 ,但为公众所理解和接受。本案中,原告属于对杀人有特殊禁忌的一群人,所以这件事被专门写进了合同中。目的也是为了提醒、告知被告,原告有上述禁忌,原告出租房屋、发生凶杀案并无过错。被告在交付前的空置期内将房屋出售并出租。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腾出房屋的声明,不具有善意,而且被告应当预见到租赁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意想不到的风险。结果,在出租期间发生了一起凶杀案。 ,其存在明显过失,故认定被告的违约行为不违反衡平原则。吴丁亚律师提醒您:被告并无恶意违约,且违约金协议过高。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承办方表示,虽然被告有过错,但事实上禁忌事项的发生并非其所愿,甚至在事发后表示可以适当降低房价。被告的行为与其他故意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一致。这是有本质区别的。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市场状况,原告主张总价10%的违约金过高。 “如果就本案作出判决,考虑到从合同签订到终止,房价并没有太大波动,而且因为凶杀案的发生,肯定会对房屋造成影响。”房屋价值,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过错等因素,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较为合适。”转载自:江苏高院